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美食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余姚市东一快餐店销售的小葱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机构为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小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处罚。
另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7日作出文号为“余市监处罚〔2023〕9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美食。
余姚巴山蜀水餐饮店销售的牛蛙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水产品的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文号为“余市监处罚〔2023〕99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5000元。